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9〕46号
肇环违改字〔2019〕46号
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日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117513XL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淘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10日至11日凌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以下存在问题:你公司4#窑烘干工序(釉线)使用窑炉燃烧后尾气烘干后,使用离心风机利用旁路烟囱未经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排外环境。2019年10月12日下午,为了证实4#窑烘干工序(釉线)的尾气时余热只是水蒸气,还是含污染物的烟气,在企业生产经理唐文、4#窑炉1班班长廖日益、机电部(同时负责废气处理技术员)冯日标见证下,打开连接外环境烟囱的闸口,肇庆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4#窑烘干工序尾气排放口进行监测。根据2019年10月16日的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9)第10120322-JD】号显示,4#窑烘干工序尾气排放口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外排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生产废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10日、10月12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你公司4#窑烘干工序使用窑炉燃烧后尾气烘干后,使用离心风机利用旁路烟囱未经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排外环境的情况。
2.2019年10月11日、10月12日、10月16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4#窑烘干工序的尾气经离心风机利用烟囱直排外环境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3.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9)第10120322-JD】号说明了4#窑烘干工序尾气排放口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情况。
4.现场检查视频照片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外排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生产废气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