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9〕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9〕26号
肇庆市端州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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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肇庆市羚山路北边
法定代表人:董启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汇同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9)第03270213-JD]显示:废水排放口氨氮排放浓度17.5mg/L,超标0.75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110mg/L,超标0.38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26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9年4月4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9)第03270213-JD],说明了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9〕10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19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主观上无故意违规违法的意愿。多年来无发生超标排放情况,本次超标主要是我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公司加大消毒防疫力度,由原来的三天消毒一次变为一天消毒三次,而且是用较高浓度的火碱进行消毒,造成污水处理厌氧池内的菌种大量死亡。在收到责改后,公司立即向端州区农林局和端州区生态环境局汇报整改情况,并也得到端州区畜牧兽医局的书面确认,确实是因为防疫消毒过程,会杀死污水处理厌氧池内的部分菌种。同时,补充厌氧池的菌种,并与农业部门沟通,将较高浓度的火碱改为低浓度可挥发二氯异氰脲酸钠作为防疫消毒材料。经贵局复测后,排放废水已达标。二是客观上涉案超标数值不高,且未造成太大的污染和影响,也已及时改正,公司从国有转为民营,连年亏损,高额罚款无法承担,希望贵局考虑公司是民生企业,并为政府防控疫情作出了牺牲,以批评教育为主,希望撤销或减免处罚。我局认为:一是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客观事实清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安全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自2018年12月开始,你公司因非洲猪瘟的影响增加消毒次数,原则上应及时调整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防止出现废水超标情况。你公司因猪瘟防疫造成废水超标,但超标排放废水已对环境造成实际的损害。三是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我局已充分综合考虑你公司日排水量、污染物超标值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因此,对你公司的申辩申请不予采纳。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人民政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第五大类“5.1 日排废水量200吨以下的,排放一般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下,或5≤PH值﹤6,9﹤PH值≤10,或者超总量20%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3月份水费单显示废水日处理量约为153吨的实际情况,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会复核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人:庄小姐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11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日